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明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11********5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289号
案号
(2021)皖0802执恢2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黄学群、曹明刚于2015年1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自2014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高和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其他双方别无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为7035元,由被告黄学群、曹明刚、高和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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