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位艾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228********2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2民初1084号 |
案号 |
(2021)鄂0502执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改云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32万元及截止2019年1月7日的利息41580元、罚息5847.37元,合计1367427.37元;并以13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罚息。二、被告李改云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8371元。三、若被告李改云未能履行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在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质押的50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或由被告柳德胜、位艾华、柳雄兵、成启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柳德胜、位艾华、柳雄兵、成启凤代为清偿了债务,则可在代偿范围内向被告李改云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61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李改云柳德胜、位艾华、柳雄兵、成启凤、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