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04********1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804民初1911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2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福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截至2021年4月12日,利息共计3248500元;2、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二、被告营口鹏源实业有限公司、顾孟琴、顾孟有、顾玉红、姚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营口鹏源实业有限公司、顾孟琴、顾孟有、顾玉红、姚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福盛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6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91元(缓交),由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福盛隆商贸有限公司、营口鹏源实业有限公司、顾孟琴、顾孟有、顾玉红、姚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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