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04********1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804民初1909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20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营口一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万元及截至2021年4月12日的利息(含罚息)2704732.5元;并以999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21年4月5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按月利率11.25‰计算)。二、被告营口海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吴德库、吴德满、顾玉红、姚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68元,由被告营口一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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