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积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321********2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302民初2962号 |
案号 |
(2021)甘0302执恢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兴国给付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的借款899000元、利息152290.6元、律师代理费73590.34元,共计1124880.94元以及自2017年12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5129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付清。二、被告永昌县兴国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陆志明、孙年忠、郭玉明、姚积德、肖有成、胡文科、杨晓珊、张建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兴国、永昌县兴国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陆志明、孙年忠、郭玉明、姚积德、肖有成、胡文科、杨晓珊、张建鑫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仲裁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