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慧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01********65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02民初1147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3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陶文斌、龚慧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3603.31元及利息与违约金(截至2020年7月2日利息为7568.93元、违约金为1833.09元;从2020年7月3日起利息以本金43603.31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违约金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日止);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对陶文斌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陶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为实现案涉债权律师代理费用4000元;三、如陶文斌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有权对陶文斌抵押的案涉车辆(车辆牌照号为贵gee757,车架号为lsjw56u62hg262259)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陶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225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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