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章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384********2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02民初910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3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167元、透支利息3994.5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利息)、违约金2288.78元及自2020年3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441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日止);二、被告胡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900元;三、如被告胡章强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有权对被告胡章强抵押的案涉车辆(车辆牌照号为贵cmh263,车架号为lgwff4a51hh029694)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透支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对被告胡章强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9-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1元,减半收取805.50元,由被告胡章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611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