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11********9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91民初1013号 |
案号 |
(2021)皖0191执2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骆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发龙石材款6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被告骆静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