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成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224********2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隆民商初字第60号
案号
(2021)宁0423执5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何成林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15年8月24日利息41331.45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由被告陈娟、赵彪、程小龙、胡吉、胡小宁、张德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陈娟、赵彪、程小龙、胡吉、胡小宁、张德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向被告何成林追偿的权利。三、案件受理费6132.00元,减半收取3066.00元,由被告何成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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