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成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4********2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隆民商初字第60号 |
案号 |
(2021)宁0423执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何成林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15年8月24日利息41331.45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由被告陈娟、赵彪、程小龙、胡吉、胡小宁、张德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陈娟、赵彪、程小龙、胡吉、胡小宁、张德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向被告何成林追偿的权利。三、案件受理费6132.00元,减半收取3066.00元,由被告何成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