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1********0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02民初5424号 |
案号 |
(2021)赣1002执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饶顺吉、范金华、张风华、喻小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万春、符美玉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3日起开始计算按本金100万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杨万春、符美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0元由被告饶顺吉、范金华、张风华、喻小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