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01********0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02民初5424号
案号
(2021)赣1002执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饶顺吉、范金华、张风华、喻小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万春、符美玉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3日起开始计算按本金100万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杨万春、符美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0元由被告饶顺吉、范金华、张风华、喻小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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