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华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14********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2427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29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华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5831.34元及利息13318.5元(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利息12295.79元,复利1022.71元;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15%为限);二、被告许华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由被告许华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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