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洁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02********0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05民初1293号 |
案号 |
(2021)桂0405执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萍、钟洁华应向原告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446903.68元;二、被告钟萍、钟洁华应向原告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2436.7元;三、驳回原告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47元,被告钟萍、钟洁华负担80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