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02********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04民初4579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30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裴勇、吴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394733.6元及截止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51792.16元、罚息7243.97元;并以394733.6元为基数,给付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如被告裴勇、吴静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对被告裴勇、吴静用于抵押的位于营口市站前区奥泰格林新居1223号(营房他证站字第t2013080032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2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裴勇、吴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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