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祝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2********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3民初214号 |
案号 |
(2021)赣1003执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祝志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琚珉价款18万元。二、被告李杨光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琚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7.5元,由被告祝志勇、李杨光负担1920.73元,原告琚珉负担266.7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