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2********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1003民初214号
案号
(2021)赣1003执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祝志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琚珉价款18万元。二、被告李杨光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琚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7.5元,由被告祝志勇、李杨光负担1920.73元,原告琚珉负担266.7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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