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仲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607民初1195号 |
案号 |
(2021)粤0607执3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深圳奥斯特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长河铭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签订的《合同框架性条款》;二、被告佛山市长河铭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奥斯特林科技有限公司退付2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被告谢仲秋、李美英对上述第二项判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长河铭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奥斯特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长河铭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谢仲秋、李美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