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云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03********67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3民初1155号 |
案号 |
(2021)粤1973执7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7605068】。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云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志东偿还借款75000元及违约金(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75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赵志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赵志东负担67元、被告黄云松负担238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