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匡明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1********450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12民初7281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20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戚兆群、匡明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赵明亮偿还借款本金105.5万元及利息75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8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刘红波对于上述债务向原告赵明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赵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0元,由原告赵明亮负担522元,由被告戚兆群、匡明玉、刘红波负担209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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