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匡明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4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12民初7281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20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戚兆群、匡明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赵明亮偿还借款本金105.5万元及利息75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8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刘红波对于上述债务向原告赵明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赵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0元,由原告赵明亮负担522元,由被告戚兆群、匡明玉、刘红波负担209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