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桂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11********4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02民初1280号
案号
(2021)皖0802执1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148.26元及利息335.77元,合计14484.03元;二、被告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24元,被告桂平负担1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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