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屈国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4********3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703刑初193号
案号
(2021)晋0726执9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祖国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屈国芳犯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唐金霞犯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谢福荣犯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刘小刚犯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刘祖国押款人民币7942元,其中人民币700元分别退赔被害人吴惠丽、武雅丽、高兰梅、杨永莲、胡晓君、段祥果、薛泽婷各人民币100元,剩余7242元抵顶罚金。七、随案移送至本院的赃物袜子1包,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假币94张,车牌号为豫sv6393的白色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扣押机关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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