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1********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4民终1031号
案号
(2021)桂1425执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5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5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桂1425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赵俊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信用卡欠款利息12507.06元、消费手续费6359.68元(利息截止2020年3月18日,扣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已收取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391.81元,从2020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93465.72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计算);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负担180元,赵俊负担21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负担56元,赵俊负担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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