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7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6363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1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姜国芳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姜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姜国芳负担914元,被告梁志刚负担2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