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剑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7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0902民初3187号 |
案号 |
(2021)甘0902执恢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剑红、辛秀娟偿还原告赵志军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黎剑红、辛秀娟支付原告赵志军违约金70619元;三、被告李自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共计370619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黎剑红、辛秀娟、李自军连带负担73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