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剑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72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甘0902民初3187号
案号
(2021)甘0902执恢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剑红、辛秀娟偿还原告赵志军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黎剑红、辛秀娟支付原告赵志军违约金70619元;三、被告李自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共计370619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黎剑红、辛秀娟、李自军连带负担73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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