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2********1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2072民初1200号
案号
(2021)粤2072执12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2616240】。一、被告潘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44027.72元、分期手续费4494.96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月20日的利息为6308.99元,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张福生对被告潘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负担145元,被告潘健、张福生负担1157元(该费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潘健、张福生直接向其支付,被告潘健、张福生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1157元,本院不另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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