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221********04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4799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8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6776.62元、利息人民币7935.4元、罚息人民币2315.79元、复利人民币358.77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算至2019年10月31日,之后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实际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毛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300元;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被告毛敏所有的车牌号为贵bm0537、发动机号为331920的奥迪牌的小型轿车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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