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1********5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03刑初366号
案号
(2021)赣0403执8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合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二、被告人张玉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三、被告人徐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四、被告人罗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五、被告人陶启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六、被告人钟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七、被告人殷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八、被告人段良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九、追缴被告人刘合发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八元六角及其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包括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刘合发名下用非法所得购买的位于本市九莲北路258号香域半山9栋1单元1301室、1407室,以及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合发名下用非法所得购买的宝马530小汽车(车牌号为赣g7y275)一辆。其中,刘合发购买房屋时案外人刘乐旭出借人民币十万元、陆跟武出借人民币五万元,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在上述房产依法处置后予以返还。十、追缴被告人张玉翔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徐兵非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追缴扣押在案被告人陶启文名下用非法所得购买的雪佛兰牌迈锐宝小汽车(车牌号为赣g2u572),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十一、扣押在案的九江市鼎立拆迁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资格证书、密码授权管理器等,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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