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3********0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铜商初字第00709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2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薛成、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5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借款本金134339.0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计算:截至2015年1月26日利息2948.56元、罚息844.83元;自2015年1月27日至本息偿清为止的利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0元、保全费178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二被告负担4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