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81民初385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1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学仁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支付利息952987.66元,本息共计8952987.66元;以800万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0年4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对被告白学仁、王慧平所有的位于灵武市中兴路西侧(原卫生局)房产(房权证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9372号)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220116.21元范围内,对被告白学仁、王慧平所有的位于灵武市中兴路东侧房产(房权证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1107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1108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04542号)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2416125.9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白学仁、王慧平、白岩、宁夏中玺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宇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学仁、王慧平、白岩、宁夏中玺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宇峥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学仁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学仁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白学仁、王慧平、白岩、宁夏中玺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宇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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