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长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6********7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803民初543号 |
案号 |
(2021)辽0803执2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邵长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馨借款本金89367.01元及以89367.01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8.76元,减半收取计1134.38元,由原告孙馨承担117.29元、被告邵长青负担1017.09元。(原告已预交1148.72元,退还14.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