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63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2民初451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1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邵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88839.49元;二、被告邵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支付截止2020年12月30日的利息53484.59元以及自2020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1488839.49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7.1775%计算);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有权以被告章小梅与邵锁荣提供的20180267418-1号房地产抵押清单所列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主债权数额141.82万元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邵丹继续清偿;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有权以被告彭波提供的20180267418-2号房地产抵押清单所列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主债权数额141.82万元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邵丹继续清偿;五、被告季军、吴召祥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季军、吴召祥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丹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1元,减半收取9340.5元,保全费5000元,7合计14340.5元,由被告邵丹、章小梅、邵锁荣、彭波、季军、吴召祥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开户名称: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19725;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