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2********6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1478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142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7611089】。一、原告、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庞险峰、庞磊向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823元、利息50177元,合计2300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二、原、被告双方同意,上述款项230000元,由被告庞险峰、庞磊分五期支付给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具体支付方式如下:第1期由被告庞险峰、庞磊于2021年2月23日向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余下4期由被告庞险峰、庞磊于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的每月30日前向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支付52500元。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此,原被告双方基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三、本案受理费5860.34元,减半收取计2930.17元,保全费1419.12元,合计4349.29元(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庞险峰、庞磊负担,并由被告庞险峰、庞磊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四、原、被告双方同意,若被告庞险峰、庞磊未按照以上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即可按照金额230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庞险峰、庞磊届时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并可要求被告庞险峰、庞磊向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届时被告庞险峰、庞磊已支付的款项抵扣顺序依次为受理费、保全费、利息、违约金、货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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