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2********6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1478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14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7611089】。一、原告、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庞险峰、庞磊向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823元、利息50177元,合计2300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二、原、被告双方同意,上述款项230000元,由被告庞险峰、庞磊分五期支付给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具体支付方式如下:第1期由被告庞险峰、庞磊于2021年2月23日向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余下4期由被告庞险峰、庞磊于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的每月30日前向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支付52500元。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此,原被告双方基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三、本案受理费5860.34元,减半收取计2930.17元,保全费1419.12元,合计4349.29元(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庞险峰、庞磊负担,并由被告庞险峰、庞磊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四、原、被告双方同意,若被告庞险峰、庞磊未按照以上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即可按照金额230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庞险峰、庞磊届时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并可要求被告庞险峰、庞磊向原告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届时被告庞险峰、庞磊已支付的款项抵扣顺序依次为受理费、保全费、利息、违约金、货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