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粤星钢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606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粤0606执1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粤星钢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返还编号为44010120160007023、44010120160006436、44010120160006369、44010120160006341四份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1998万元和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式:1.以322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按照年利率5.6115%计算利息,从2017年8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罚息年利率8.41725%计算罚息;2.以662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5.6115%计算利息,从2017年7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罚息年利率8.41725%计算罚息;3.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5.6115%计算利息,以上利息应扣除2017年3月8日已经返还的利息1000元,从2017年7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罚息年利率8.41725%计算罚息;4.以514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5.6115%计算利息,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罚息年利率8.41725%计算罚息;5.对以上1-4项债务中未支付的利息,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后按罚息年利率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粤星钢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返还编号为44010120160002567、44010120160001223、44010120160001082借款合同项下本金8192748.33元和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式:1.以112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按照年利率5.22%计算利息,从2017年3月2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罚息年利率7.83%计算罚息;2.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罚息年利率7.83%计算罚息;3.以2072748.33元,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罚息年利率7.83%计算罚息;4.对以上第1项债务中未支付的利息,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后按罚息年利率计算复利);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粤星钢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返还编号为44010120140005132借款合同项下本金400万元和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式:以4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8.1795%计算利息,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罚息年利率12.26925%计算罚息,对以上债务中未支付的利息,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后按罚息年利率计算复利);四、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对被告程乃锦、何结环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I座701房产(粤房地证字第C4549150、1015573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7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担保人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粤星钢材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对被告台山市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详见附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7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担保人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粤星钢材有限公司追偿;六、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被告佛山市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合盟钢材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通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钢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粤新贸易有限公司、台山市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程乃锦、程锦标、程锐新在最高本金限额7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担保人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粤星钢材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28410.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410.22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粤星钢材有限公司负担208620.22元(被告佛山市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合盟钢材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通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钢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粤新贸易有限公司、台山市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程乃锦、程锦标、程锐新、何结环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22 |
发布时间 |
2018-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粤0606执131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22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4807684.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乃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724378279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东荣大街1号1楼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