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6670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1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林、尤翠琴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杨晓林、尤翠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9900元、支付利息19566.16元,本息合计289466.16元;以《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支付2019年9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三、被告范斌、王艳琴、杨成军对被告杨晓林、尤翠琴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范斌、王艳琴、杨成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晓林、尤翠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晓林、尤翠琴、范斌、王艳琴、杨成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