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华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17********2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3民初422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2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市黄浦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坤利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曾凡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9551.5元及违约金(以每期欠付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二点五,分别从每期应还款时间起分段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曾华鹏对被告武汉市黄浦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1元、保全费1208元,总计4259元,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59元,被告武汉市黄浦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坤利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曾凡志、曾华鹏共同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10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21
发布时间
2021-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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