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2********5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3民初1204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25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大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月租金1276590元及逾期利息(以被告每期逾期给付租金的金额为基数,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各自计算至被告实际偿付之日止);二、被告巩立春、李海艳、赵鹏对被告河北大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12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67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河北大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巩立春、李海艳、赵鹏共同负担228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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