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乐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83********6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983民初172号
案号
(2021)鲁0983执19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乐军、于攀、李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翠翠借款50000元;二、被告于乐军、于攀、李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翠翠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三、驳回原告黄翠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计796元,由原告黄翠翠负担159元,由被告于乐军、于攀、李磊共同负担6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坏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93元,由于乐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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