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3********5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7民初3103号、(2021)粤06民终1880号
案号
(2021)粤0607执28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一、被告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蜜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3880元(计算至2020年1月24日止);二、被告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蜜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蜜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8000元;四、被告曾俊对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佛山市蜜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被告曾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盛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434元,由原告佛山市蜜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4元,由被告盛华、曾俊共同负担14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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