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位艾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228********2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2民初1101号 |
案号 |
(2021)鄂0502执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雄兵、偿还民生银行宜昌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628000元,利息51282元,逾期罚息7211.75元,合计1686493.75元,并从2019年1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628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即年利率9%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并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逐月支付复利。 二、被告柳德胜、位艾华、李改云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三、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38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雄兵、成启凤、宜昌市鑫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柳德胜、位艾华、李改云、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被告柳雄兵、成启凤、宜昌市鑫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柳雄兵、成启凤、宜昌市鑫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柳德胜、位艾华、李改云、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负担的费用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转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