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5********1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2民初722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24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长兴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贷款本金9000000元及逾期罚息(截至2021年2月1日为73646.25元,其后逾期罚息依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原告银行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为准);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对被告徐州市长兴运输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位于徐州市经济开发区三环东路30-1物流配送1号楼1-101,抵押权证号苏(2018)徐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02309号)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7163800元享有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姜雪、孙瑞泽、孙赫阳、孙瑞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孙亚东遗产范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43元,减半收取3752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522元,由被告徐州市长兴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