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0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522民初916号
案号
(2021)晋0522执17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梁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欠款本息共计47838.9元(剩余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自2021年3月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被告梁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时间
2021-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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