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982********0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2517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8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6609573】。一、被告沈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367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8日,利息(含罚息)1423.41元、复利33.12元;后续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按固定年利率19.8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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