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1********4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21民初1115号 |
案号 |
(2021)冀0821执1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永超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毕宏伟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永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毕宏伟、梁晓东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