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孟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23********4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103民初4037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4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青青、田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72538.76元,利息(含复利)人民币 5408.06元,违约金人民币3499.84元,共计81446.66元(利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之后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分别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复利、违约金共计不得超过以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的标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对被告聂青青名下车牌号为贵hls928,发动机号为1718125312的哈弗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