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1********1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103民初4018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5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万莎、洪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16476元,利息(含复利)人民币657.54元、违约金0元,共计117133.54元(利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已入账的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按日计算至已到期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累计未还利息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算至未还利息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每月还款日确定的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按5%按月计算至已到期本金和未还利息、违约金付清之日止,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以上利息、违约金共计不得超过以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的标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对被告万莎名下车牌号为贵d67619,发动机号为w630782的丰田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被告万莎、洪勇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