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童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3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3民初1936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30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童敏、刘仁明自愿偿还原告张晓东、丁琴借款本金95万元、前期结欠利息16.5万元,合计111.5万元整。二、被告童敏、刘仁明自愿偿还原告张晓东、丁琴借款利息(其中60万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款清为止;35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款清为止)。三、上述一、二项款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清。四、案件受理费14840元,减半收取7420元,由被告童敏、刘仁明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