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民终1081号 |
案号 |
(2019)宁0221执2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8)宁02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三、第七项,即“一、被告宁夏鹏炜煤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900528.45元(利息计至2018年3月20日),本息合计3900528.45元;二、被告宁夏鹏炜煤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借款产生的利息;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对被告宁夏鹏炜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平罗县崇岗镇110国道南侧、姚汝公路西侧平国用(2010)第60032号、平国用(2010)第3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权证平字第2013-41365号房产、房权证平字第2010-28965号房产、房权证平字第2010-28966号房产、10平方全自动洗煤设备(成套)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中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8)宁02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8)宁02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第四、第五、第六项;三、上诉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对被上诉人余明凯、祝亚飞位于平罗县翰林大街西侧金水湖畔小区东8-4-301室(房权证为平字第2014-52200号)和该小区8-5-502室(房权证为平字第2014-48147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中的711448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上诉人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余奇凯、宁夏康美化工有限公司、王燕尧、陈宏伟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8)宁02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上诉人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本金300万元及2017年7月27日之前的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2元,由被上诉人宁夏鹏炜煤业有限公司、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余奇凯、宁夏康美化工有限公司、王燕尧、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陈宏伟、余明凯、祝亚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宁夏鹏炜煤业有限公司、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余奇凯、宁夏康美化工有限公司、王燕尧、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陈宏伟、余明凯、祝亚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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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750840404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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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