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4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4446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1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欣、马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元,支付利息3887.43元,共计38887.43元,并按年利率8.80875%,以35000元为基数,计算并支付自2019年6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刘学江、马风霞、刘兵、马春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刘学江、马风霞、刘兵、马春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欣、马海涛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元,由被告刘欣、马海涛、刘学江、马风霞、刘兵、马春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