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巩艳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1********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721 民初765号 |
案号 |
(2021)晋0721执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榆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箕城酿造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0万元,并按年利率9.72%支付从2019年7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同时按约定利率的50%支付从2020年7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的罚息。二、原告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榆社县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编号为14000103766的山西箕城酿造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榆社县信禾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其保证的最高限额1220万元内负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巩艳兵、巩宪军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乔英在其与被告巩艳兵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00元,由被告山西箕城酿造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榆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