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4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6民初4195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1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季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蒋炳南归还借款本金37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7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37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4元,由季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