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时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03********3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3270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44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9190.31元、利息人民币3126.93元、罚息人民币1743.82元、复利人民币159.90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9.3684%后再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5263%后再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贾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300元。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贾时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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