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9民初518号 |
案号 |
(2021)赣1003执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邹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信用卡本金75424.04元 、利息61314.16元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自2020年3月6日起按双方约定计算,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4.76元,由被告邹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